在討論基地台的秘密前,我們先來看看到底什麼是手機電磁波呢?

手機是靠電磁波進行通信的。如果你想打電話給某個人,而這個人與你相距50公里,由於電磁波隨著距離衰減很快,是無法通過無線的方式直接到達這個人的。 因此,移動通信系統都採用了蜂窩架 構。以北京為例,整個城市會架設很多個基地台,基地台之間用光纖連接起來,形成網路。手機的信號首先發送到最近的基地台,然後通過光纖網路發送到對方。如果對方也是一部手機,信號就發送到離對方手機最近的基地台,然後通過無線方式到達對方。 

經典電磁理論認為電磁波就是波,麥克斯韋(Maxwell)在此基礎上建立了電動力學,並且預言了光也是一種電磁波。麥克斯韋的理論是物理學的里程碑,但是麥克斯韋的理論無法解釋光電效應。愛因斯坦提出了光的粒子性假說,完美解釋了光電效應而獲得諾貝爾獎。後來德布羅意(DeBroglie)提出所有的微觀粒子都同時具有波動性和粒子性,就是波粒二相性。

愛因斯坦的光粒子學說認為,光是一份一份傳播的,具有粒子性,每個光粒子(光子)的能量與其頻率成正比。因此頻率越高,也就是波長越短,光子的能量就越高。我們所聽說的輻射致癌,都是這種高能量的光子,比如核裂變產生的伽馬射線的波長小於0.1奈米。這種高能量光子,集中打在非常小的局部,可以直接損傷人體細胞和DNA,造成病變。可見光也是電磁波,其波長範圍在770~390奈米之間,每個光子的能量是伽馬射線的幾千分之一,並且彌散在較大的區域,只能夠引起熱效應。我們每天都要曬太陽,幾天見不到太陽我們就會很難受,因此太陽光對人們來說,不光是安全的,而且是必須的。就理論而言,通信用的電磁波,其波長一般在10厘米以上,光子的能量又比可見光低一萬倍。因此,通信電磁波的粒子性幾乎是可以忽略的,它對人體的作用只有熱效應,微波爐就是利用電磁波的熱效應工作的。基地台的電磁波到達人的位置,功率一般在-90dBm以下,也就是10的負9次方毫瓦,是一盞日光燈的一萬億分之一。手機的發射功率在20dBm左右,並且離人體較近,耦合損失大約70dB,也就是說人體接受到的功率大約為-50dBm的量級,10的負5次方毫瓦,比基地台的功率高一萬倍,但也只有日光燈功率的億分之一。

那為什麼基地台總是讓大家議論紛紛呢?

在高科技日益昌明之今日,人們對於高科技產物總是又愛又怕,從過去的發展得知,在每個年代有每個年代的擔憂,期初在1950-1960年代裡人們擔心雷達、1960-1970年代擔心廣播、1980年代是警用雷達和電腦,而1990年代至今談論最多的是手機無線基地台之電磁波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台灣地區自1990年代起,引進行動通訊系統,在當時第一代行動通訊的基地台很少,僅1091座,其並未遭到鄰居住戶之抗爭,反而是爭相爭取成為其用戶。但自1997年起電信市場開放後,人們在享受便捷行動通訊之餘,經常聽到關於輻射致癌的故事,對於基地台林立之生活環境漸漸產生疑慮,導致大部分住戶或是商家都不願意把帶輻射電磁波的基地台架設在身邊,事實上,科學界雖早已確認暴露在過強的電磁場中且持續過久會導致急性的生熱或感電效應,但卻一直都無法證實一般民眾日常活動中所遭受到的低準位電磁場會影響人體健康,或許就是因為連科學界都無法實際證實其對人體完全沒影響,都是依照前人研究出的論文去推論沒有影響,才導致民眾,對基地台又愛又怕。

家在帶輻射電磁波基地台旁邊到底會不會致癌?

陽明大學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教授吳東信說,輻射只是1種能量的傳遞,它必須在真空下傳遞。生活中談的輻射都是「游離輻射」,大家都怕。但是行動電話使用的是「電磁波」,它是「非游離輻射」,只有沒有致癌性的熱效應和磁效應。

致癌性的定義是必須要在身體裡面會「被累積」。熱效應和磁效應都不會被身體累積!如果會的話,它就是致癌物,那麼我們就不能在家裡煮菜了、也不能上三溫暖了!更何況人本身就會代謝熱效應、會散熱,所以熱效應不可能被人體累積,電磁波不會致癌。就目前醫療及有限之資料統計出來的結果,目前顯示無害,沒有人知道10年後.這些影響或認知是否還是相同,目前沒問題,沒人敢保證未來有新的研究出來後同樣沒問題。高壓電塔輻射歷經23年研究,才被WHO歸屬於可能致癌物,基地台對人體是否有害?仍然需一些時間研究,但是照一般常理説,如果一個人曝露在基地台無線電波之環境下一十、二十年,致癌風險也將增加,最重要是看該基地台發出的功率,一些業者為要節省建一些建基地台經費,將少數基地台發出大功率,電波功率密度值超越太多,住在附近的人身體健康當然會影響,就把它當成不會致癌,也可能降低一些人之免疫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北區監理處代理處長溫俊瑜更提出新的說法,他說,平均1個基地台涵蓋半徑約5、600公尺。手機離基地台太遠,訊號弱,手機需要發射較大的功率,反而對人體比較不利,只要我們跟基地台保持至少15公尺遠的距離,就「免驚啦!」而國內基地台天線正前方15公尺內,依規是不得有高於天線的合法建物存在的。

基地台架設在面向空曠的大樓牆面高處,不至於對人體造成太大的影響和傷害原因如下:

1. 一般人不可能停留在天線正面10公尺內

2.  天線所附著的建物後方部位或下方部位因為不在電磁波傳遞方向上,其電磁波功率大小比天線正面小數百至數千倍,再加上建物屏障作用,最少能降低1000倍以上所以根本可以完全忽略。

案例說明:

有了基地台,通訊會變得很清晰,反之沒有了基地台,附近的手機收訊會變很糟糕,如用家電打電話,電話費會高出許多倍,在現實情況中,也有拆了基地台後而後悔的案例。

台東縣達仁鄉新化村,原本新化基督長老教會為村民通訊方便,出租給中華電信公司在教會樓頂設置兩支天線;後來因三名村民癌症往生,更有多人出現頭暈、呼吸困難等症狀,加上全台各地傳出基地台抗爭事件,村民開始質疑基地台的安全問題,2013年二月「公投」表決後,將全村唯一的基地台拆除,三年後卻開始後悔,新化村尤姓村民說,地方沒有行動電話基地台,他用室內電話打朋友的手機,費用嚇死人,每個月電話費都是新台幣2000、3000元;如果用自己的手機撥打,則要跑到村外2、3公里處,相當不方便……..。

基地台相關法規:

主要有電信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台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條規定「得標者或經營者非經取得電臺架設許可,不得設置基地臺,非經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不得使用。」,因此電信商不能隨意設立基地台。 

電信法

申請於公寓大樓設立基地台時,公寓大廈需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而傳統公寓則是需要全體住戶同意。電信法第32條規定「第一項使用之私有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如果沒有經過多數住戶的同意,住戶不能私設基地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而公寓大廈第33項第二款更規定:「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因此即使全部的住戶都同意,只有頂樓或設置樓層住戶不同意,也可以推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

參考資料:

http://jimmylu1974.pixnet.net/blog/post/45552139-%5B%E4%BA%BA%E7%89%A9%E5%B0%88%E6%AC%84%5D-%E4%B8%8D%E5%8B%95%E7%94%A2%E9%80%B1%E8%A8%9818%EF%BC%9A%E9%9B%BB%E4%BF%A1%E5%9F%BA%E5%9C%B0%E5%8F%B0%E7%9A%84%E7%9B%B8%E9%97%9C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30516005483-260402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819812

https://www.techbang.com/posts/12991-erection-of-myth-mobile-phone-base-stations-electromagnetic-radiation-detrimental-to-good-health

 www.ym.edu.tw/rad/powerline/news/電磁場%20安全距離是多少.doc

http://sixstar.moc.gov.tw/f_upload_sixstar/cms/file/A0/B0/C0/D0/E3/F711/3465d3f5-b380-4c0d-85b1-95d2a1fc16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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